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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
首先我们要清楚,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当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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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清楚,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当中,一般会做如下工作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交警一般这么调解交通事故: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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