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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清洁直运单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文件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
、、各县(市)生活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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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二)除因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驳转运方式实施清洁直运;(三)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四)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清洁直运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六)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七)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洒生活垃圾;(八)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一)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二)在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三)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活动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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