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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
可以公司行为违法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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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你可以提供证据向人社局举报。
1,扣员工押金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2,你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很简单,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违约金只有两个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允许设定违约金,即便设定,也因违法而无效,因此,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你根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给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转移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不得邮寄或自带。(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收据上签字盖章,并立即退回收据。逾期一个月后,转出单位应及时询问收据,以防丢失。可见,无论劳动者如何离开企业,企业都应该及时转移个人档案,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为手段威胁劳动者是错误的。现实中,企业往往以员工离开公司时不支付培训费、住房、违约金付违约金为由,扣留员工档案,不办理相关手续,以为可以限制员工,却不知道企业用这种非法手段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应该说,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离职员工档案。如果员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损失,企业的正确做法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恢复合法权益,而不是扣留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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