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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非法经营罪并未要求必须完成销售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未售出的香烟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所谓的商业活动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公共福利或其他目的,它就不可能构成非法商业犯罪。犯罪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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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说基本上认为犯罪既遂后不再有犯罪中止。
不是。构成犯罪不是必须达到既遂状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也会构成犯罪。 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用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用来判断实施犯罪进展的状态。 【相关延伸】 问:什么是犯罪中止? 答:《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 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首先,专用窃照器材可能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很有可能会成为他人和非法组织联系的工具,同时如果用于民用的话,很可能对我国的公民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所以我国对于专用窃照器材室进行严格管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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