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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虽然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有时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侵犯了他...
1、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各自所侵犯的不同的社会关系的严重程度不相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在破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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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以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的特点上。第一,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抢劫罪是公私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其次,客观特征不同。在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迫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产或者当场夺走财产。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通过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虽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的,但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产。
第一,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 第二,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第一,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 第二,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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