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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立案程序是哪些的

2021-12-04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起诉、举报和自首材料的接受。这是立案程序的开始。(二)立案材料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其发现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检查和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是否发生犯罪事实,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奠定基础。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安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结果,审查材料的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分析判断这类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三)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终结果。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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