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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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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复议从决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能一直拖着不解决,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复议或者诉讼,否则可能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不服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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