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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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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30%以上;(三)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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