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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的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内容

2022-07-29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应当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应当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登记使用性质; (八)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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