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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第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这两条规定对公安机机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没有关于犯罪嫌疑人对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这在制度设计上倾向于对侦查权利的报护,缺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的权利,而作为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权利,这种制度设计违背了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对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无法起到监督作用,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 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那么,如果有异议呢,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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