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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以下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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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能采取保候审的条件:一、人民检察院不得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二、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取保候审。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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