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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第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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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无过错方要诉请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出轨方与第三人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证据,如出轨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比如租住在同一套住宅内,出轨方与第三人共同孕育有子女,又或者是能够证明出轨方与第三人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书面资料、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资料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搜集上述资料的过程需要注意合法搜集,如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则无法作为具备合法性的民事证据使用。
如果以对方出轨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供与对方出轨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必须与对方出轨的事实相关联。一【《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证据的“三性”要求】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认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所谓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因一方或婚外关系、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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