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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债务债权律师为您解答:根据执行程序的规定,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找不到被告家庭地址,不影响案件的诉讼受理和审判,原告可申请法院启动程序送达程序,对原告已知的被告任一地址发送公文,若原告在限期内没有到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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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被告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要是法院判决裁定的,具有履行和给付义务的涉案人、连带责任人,且有履行能力的,法院都可以对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没有轻、重与先、后之分,法院可以裁定对所有义务人同时启动执行程序,也可以只执行其中一人或几人。至于被执行人实际支付额度超过了应予承担额度的,可以走另一法律程序来维护自我权益,但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活动
建议到法院去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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