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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一般不会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申请。 2、变更离婚协议,如果如果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的,那么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双方当事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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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一般不会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但如果双方还未领取离婚证的,民政局可以允许双方更改离婚协议。如果双方已经领取离婚证的,一般不得就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改。订立财产分割部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第一,父母协商决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1.父母最了解子女随谁生活对子女最有利。2.父母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子女的精神负担和其他消极影响3.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能够顺利执行。协商原则同样适用于抚养权变更争议的解决。第二,在发生争议时的判决原则是从考虑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和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17条细化了抚养权变更标准,规定了抚养关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果有争议诉至法院应另行起诉,应作为新案审理,在法律上不认为是对原案判决的变更。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支持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当事人就该抚养权变更争议进行平等协商。
变更监护权不在民政局。双方自愿变更子女监护权的,双方只需签订变更协议,表明变更事实即可。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三)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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