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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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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甲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麻将馆和鱼虾蟹应分开处理。 本案麻将馆和“鱼虾蟹”的开设时间、赌具、管理人、地理位置、参赌人员均不同,应分两个开设赌场罪处理,根据涉案情况,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甲X只是在鱼虾蟹负责望风,对麻将馆的违法犯罪不应承担责任。 二、甲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甲X在团伙中仅是负责望风看场,不是开设赌场的股东,也不参与分红抽水,没有参与赌博,其看场的与时间仅有5天,领取的劳动报酬10个小时150元,与汕头市最低工资11.1元/小时基本相当,属于本案的从犯,且甲X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甲X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罪的主要打击对象是开设赌场的股东,而不是望风看场人员。关于这一结论,可以从刑法解释学中得到答案。 1.从文理解释来说。 “开设”是创建、设立的含义,这样的行为只能由赌场的股东来完成,望风看场的人员只是为赌场的运转服务的,他们没有开设行为,不宜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处罚对象。 2.从目的解释来说。 开设赌场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型,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勤劳致富的善良风俗。而侵害这一法益的主要对象是开设赌场的股东,而不是赌场雇佣的望风人员,本案的望风人员也是按劳取酬,没有赌场盈利的分红,没有助长不劳而获的风气,也就没有侵犯本罪保护的法益。 3.从体系解释来说。 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只处理首要分子的罪名,而对其他次要成员并不作为刑法的打击对象。如同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说明刑法并不是打击所有的参与犯罪人员,对于一些犯罪,危害不大的,仅需处理首要分子,而不必处理所有人员。以上罪名中也都有望风人员,但与盗窃罪中望风人员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法益,所以也要对望风人员进行打击。而这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必要对全部参与人员进行打击,只需处理首要分子。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望风人员与该条的通风报信人员基本类似,如果处于不同的刑罚,则有悖于我国法律罪刑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4.从历史解释来说。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由赌博罪分化而来。在2006年以前开设赌场的行为当做赌博罪来处理,而对于偶尔望风人员也不作为赌博罪处理的。如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5]123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活动,但非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赌博罪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理。”从法定刑的处罚看,开设赌场罪严重性要高于赌博罪。本案的望风人员尚不构成赌博罪,如果反而要承担比赌博罪更严重的开设赌场罪,也将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辩护人:易律师 综上所述,关于开设赌场罪共犯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不是所有的打麻将的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赌博的认定是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盈利的目的,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注意对进行打麻将的人的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的违法目的进行认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多次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顾某某,参加了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了解了整个案件的事实。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不反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海宁市寻根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法院调查,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王某某和胡某某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回答说,赌场是由三人共同开放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是一致的。本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茶室,由曹某某开设,赌场场地由曹某某提供,而赌场工作人员均由被告人王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宁、嘉兴王店都很厉害,经常占领别人的场子(本案第二罪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占领别人场子的案件很多)。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不敢不听。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赌场主要是怕被告人王某某的势力。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第7-8页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种情况,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证明了被告人顾某某害怕被告人王某某,并与他合开场子的事实。 而且在开赌场的过程中,顾某某基本没有权力,赌场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王某某委派的,管理和分享也是王某某的人负责。在公安阶段的笔录和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对此如实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中,以及上述所有被告人在本庭审判过程中都做了如实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得到证实。根据上述被告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在寻根访问赌场的开业过程中,赌场的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王某某指定的。被告顾某某在赌场没有权力。其实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不影响赌场的开业和运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开设和经营赌场中发挥的作用较小,是次要和辅助的,应该是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有以下减轻情节:从轻处罚: 一、被告顾某某社会危害较小。海宁寻根茶室开的赌场不到一周,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得到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的证实,公诉机关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与一般开设赌场罪相比,与本案其他赌场相比,寻根访问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顾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供认了自己在寻根开赌场的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过程中,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法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调查,表现为悔罪。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此外,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为本案涉及黑人案件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提供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公安机关调查其他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赌场中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请法院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减轻被告人顾某某的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0日。
结构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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