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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
1、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故意伤害案件,如果经鉴定被害人是重伤,无罪辩护有两种可能性:指控证据不足(比如不存在因果关系、重伤鉴定不采信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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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提出故意伤害的辩护策略的问题,观点如下: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经被检方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确实不存在,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积极应诉,做无罪辩护。但是这一点辩护策略还是建议谨慎使用,因为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显然犯罪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是极低的。 3、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那么犯罪嫌疑人应结合案情做罪轻辩护。 4、如果受害人对于双方矛盾的起因、发展、激化存在较大过错,犯罪嫌疑人应要求所委托的代理律师,设法搜集客观有效证据,证明这一情形的存在,并依法反应给受理案件的刑事审判合议庭。 5、如果经庭审认定,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在量刑的时候,合议庭会适当予以考虑并从轻处罚的。 如双方就民事赔偿不分未达成和解,且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较大过错,犯罪嫌疑人亦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不分的适当减轻。 6、犯罪嫌疑人为14到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应依法减轻处罚。 作为从犯,亦应依法减轻处罚。 7、如果不存在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形,则犯罪嫌疑人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双方在开庭之前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设法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提交给合议庭。 在量刑的时候,合议庭会充分考虑双方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客观事实,适当从轻处罚。 8、如果能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最好,如实在无法达成民事部分的和解,犯罪嫌疑人亦应当在庭审的时候,向合议庭积极表达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争取量刑上的适当从轻。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关键看侵害的事实及证据。如果双方协商或者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即使是造成死亡也不例外。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溯时效是5年;轻伤量刑是三年一下,追诉期是五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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