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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说的理由的那个逻辑,债权人的担保权在主债务到期之前就存在了,所以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担保无效,到期之前担保权就受到了侵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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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和诉讼时效有关的相关内容了。在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时效异议是有阆中情况的,分别是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以及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以单位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起,60天内,必须向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服裁决的,15天内上诉法院。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他们认为如果对合同主张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加以安全得不到保障。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要分具体情况,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个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在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认为对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无效,因去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纯理论地说,无论时隔多久,其无效情形的客观状态始终存在,一个无效合同并不因为它经过若干年后就变成了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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