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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十年刑服刑六年的,是有机会出来的。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之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十年服刑六年已经超过一半刑期,...
法定减刑不能超过一半,5年就是两年半,根据一般情况,减刑很少能减到一半,则最快出来就是2年零8个月。这种情况也不多,除非你有钱去投资,所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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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盗窃罪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万至40万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以上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级以上文物,增加三年以上刑期。(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4.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既遂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5.先适用的量刑情节(1)多次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或者多次盗窃文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2)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项。(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5)以6万元以上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6)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后适用的量刑情节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丢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减刑虽然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也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一次减刑过大。减刑幅度应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或者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其次,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遵守规定、接受改造、有悔过表现或是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至于刑法规定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期的两年内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的法条,不属于减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则属于减刑。而所谓的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刑法第七十八条中有规定,如:罪犯阻止了其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举报他人确实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的、有舍己救人行为的、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等等,具有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对该罪犯应当减刑。具体减刑多少,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而定。法律规定了减刑的条件,那么是不是只要罪犯一直有减刑的情形,就可以无限度地减刑,用最快的时间出狱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是真的这样,那么刑法就失去了一定的威慑力以及不能实现其预防犯罪的目的,不难想象,若对减刑没有限度,每个人犯了罪进监狱,经过减刑很快又出狱,这对社会没有好处。因此,刑法对减刑做了限度的规定,即规定了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了的实际的执行刑罚的最低刑期。满足减刑条件的,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实际的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判处死缓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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