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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合同内容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围绕租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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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围绕租赁而展开的。没有租赁物,租赁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也才能准确的接受租赁物和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 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支付租金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租赁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是保障合同目的实现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的条款。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位置;(三)居住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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