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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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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额较大的行为。因此,违反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个人和单位。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前后的过程中,相互勾结,共同策划,讨论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利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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