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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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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XX、莲花XX、XX、北辰XX等本市西部、北部低山丘陵地带森林生态安全屏障以及主要河流和交通干线两侧生态廊道的保护和建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预防火灾和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经XX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并等额补足。
制定公众生态文明行为准则,按照少消耗、少污染、不浪费的原则,倡导全社会转变消费观念和方式。倡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培养公众资源回收意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旧家电、旧家具和旧衣物。鼓励公众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节约照明用电。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以及各方面反映的问题,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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