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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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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如果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串通,协助其逃避或知道其隐藏地点而不向司法机关提供,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罚款金额标准在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此外,如果被保证人是刑事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此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限于原告人在担保前提出的诉讼请求。
起点金额为一千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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