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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贪污罪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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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等。2、侵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有犯罪意图。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诚信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本最主观的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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