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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1、从目的角度入手 直接看专利转让的目的,如果只是企业用于报一些普通的科技项目用来凑数,或者类似的一些在专利实施运用层面相关度不高的,那就找专利价值度不高的用(专利价值评判下面会提及),这种类型的专利转让,一般也就是市场价,你可以去各大交易平台查看或者去代理所询问下大致行情,此处我不便多说。 2、从专利价值入手 专利转让如果有实际应用转化的,其费用一般都会涉及到专利价值,专利价值评估一般就是从技术维度、专利维度、市场维度三方面进行评价,最后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专利定位。具体可以做如下参考:技术纬度: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可替代性等方面;专利维度:专利的三性,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创新性(基础专利、改进型专利、普通专利等)等方面;市场维度:就是应用和效益;一般就是专利实施带来的效果的提升、成本的节约、侵权风险的降低、市场份额的扩大、品牌口碑的增值等方面,其实这块有点难以评估,来去比较大。当然,评估就可以结合行业技术背景,市场行情,还有各类创新评估报告等方面进行打分了。 3、上述1、2两点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方法,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比较高端了。一般是遇到知识产权投融资、企业重组并购等大型收购交易活动的时候,涉及到的无形资产较大,金额较大的时候,就会请求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协助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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