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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予以制止,限期其改正,对于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会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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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包含注册、使用、管理、保护4个环节。商标合法使用有3个条件:商标使用的主体合法,使用的商标合法,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合法使用行为。 洪湖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没有取得晨鸽第29类注册商标证,而在其生产销售的该类休闲食品包装上标注晨鸽注册商标和R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1.2万元罚款。 办案启示 工商部门作为商标监管的主管部门,既是执法的主体,又是服务的主体,既要监管到位,还要服务到位。一是要监管到位,注重各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案件,在以往查办的商标类案件中数量不多,执法人员应深入挖掘。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商品多达数千种,执法人员对其中20余种不同厂家的商品商标进行了定向检查,通过查询商标网和调取某购物广场的资料才发现这个案源。二是要服务到位。商标“四书五进”是工商部门的重要服务举措,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及时掌握商标基本情况,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加快发展,争创驰、著名商标,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标的附加值。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重视该项工作,“四书五进”有关文书送到企业后没引起注意,导致在商标使用、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
冒用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驶以下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查询、负责当事人与侵权获得有关的合同、发票、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刑事责任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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