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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保参保年限最新政策

2024-12-26
一、职工医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城乡医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缴费满15年,其中,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足20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足25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不足25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足20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足25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不足25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不足30年的,退休后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不足25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不足25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不足30年的,退休后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当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其中,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逐月递增至不少于10年。而对于城乡医保,参保人员需要每年都缴费参保,否则无法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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