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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死因不明,则公安机关不会强制尸检。另外,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
如果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不是死因不明,公安机关不会强制尸检。此外,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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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检验报告》不给当事人家属以及家属委托的代理人,这是经常的事情。《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检法会说,只能给“结论”,而只有结论没有内容和依据是不能说明问题的。【他们说规定中告知的对象中不包含被害人亲属】那么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和代理人应该有知情权,作为条文本身是应该有司法应用解释,这也是律师应该极力争取的权利。
如果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不是死因不明,公安机关不会强制尸检。此外,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如果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老人不是死因不明,公安机关不会强制老人进行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天。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进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家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公安机关可以尸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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