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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一条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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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①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②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③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汽车运输业之车辆,因行车事故致人、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毁损、丧失,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医疗费用由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负责支付外,其赔偿金额之标准如下: 1、死亡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2、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3、非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四十万元。 4、财物毁损、丧失之赔偿金额由双方协议定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汽车车损险不赔偿的范围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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