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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1、根据规定,拘役刑由公安执行,而不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执行。 2、拘役刑由公安执行,主要是指在公安的看管下进行劳动改造,其人身自由已被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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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四章规定了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中第四节规定了数罪并罚,对于一个被告人因数罪被分别判处不同刑罚的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及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有期徒刑与拘役和管制的并罚,适用吸收和并科原则。有期徒刑与拘役间,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一般应这样区别拘役和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判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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