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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残疾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残疾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差异。从性质上讲,劳动能力鉴定是残疾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上看,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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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在于,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一般是工伤保险予以赔付,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交通保险或者是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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