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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原则是由规定在刑法内的三大原则,以及一些其他原则构成。 我国《刑法》关于三大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如下:(一)成文法的明确性;刑法法律的制定必须条文规范明确(二)刑罚适当性刑法适当性,又称作适当处罚性,即指刑罚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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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适用原则如下: 1、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3、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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