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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符合结婚年龄,女20,男22;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在生育...
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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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非婚生育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咨询者: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未婚先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不同的情况,以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山东省2005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3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07.43元可参照),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1、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5、当事人上述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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