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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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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加强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一)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二)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三)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四)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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