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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受法律保护吗

2022-08-27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另外,应当明确,当事人所使用的有关设备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那些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电话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器材,都应视为非法使用监听器材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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