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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规定》实际上对《批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即如果“私下录音”证据是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偷拍偷录”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广义上的“偷拍偷录”是指未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私自拍录,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也未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比如一方要建房而另一方无理妨碍、双方斗殴而被拍录等;二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又侵害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这种类型乃是真正意义上的偷拍偷录,狭义上的偷拍偷录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例如,为了获得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获得的证据不合法。但是如果你在自己家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但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但又另行侮辱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则又构成侵权行为。再比如,把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合法了。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比如,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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