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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
这要看此交通事故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行政案件,大法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向执法部门提供虚假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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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让人顶包的行为有两种。第一,顶包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当肇事人构成犯罪时,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件,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或者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二是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肇事后找人顶包是否算逃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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