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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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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除此之外都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扣除项目税从营业改革增加开始。营业改革增加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允许从销售税额中扣除。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会计制度按固定资产计算的房地产和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中,其入场税额从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售税额中扣除,第一年扣除比例为60%,第二年扣除比例为40%。融资租赁的房地产和在工地建设的临时建筑、建筑物、入场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扣除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己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口税额允许从销售税额中扣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海外公司或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按规定应扣除增值税的,允许从销售税额中扣除的进口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扣除义务人取得的解税纳税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纳税人用纳税证明书扣除进项税额时,必须具备书面合同、支付证明书和海外机构的账单和收据。如果资料不完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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