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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务问题,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先用来偿还。第二,关于小孩问题,由哪一方来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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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双方的约定和法院的判决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索要共同债务,一方可以在偿还后按照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主张。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款。原则上主张共同债务人举证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纠纷,不能举证的,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非债务人很难证明债务人的债务资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债务人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样很容易鼓励对方恶意借钱。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钱。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有相反主张,则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夫妻单方面借款的,原则上由借款人证明。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经还清。因此,不存在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的问题,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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