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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缴出资,因此实践中存在代缴出资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公司进行出资的出资款是可以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代缴的,我国法律不会对实际的出资人身份进行追究,满足了登记的出资额度即可。《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法律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缴出资,因此实践中存在代缴出资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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