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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2021-11-14
一、申请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居住证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及照片。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1)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2)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投资开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投靠本市户籍亲属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4、就读、深造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和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相关法规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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