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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应该。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后来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它进行修改、补充。 第九修正案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当...
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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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和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和弹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隐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枪支和弹药一旦失控,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于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和弹药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枪支和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和弹药,不包括爆炸物。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和隐藏枪支的行为。所谓隐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和弹药的非法性。也就是说,如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持有、携带枪支和弹药,或者将枪支和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的区域和场所。枪支和弹药,无论是他人赠送的,还是捡来的,还是自己未经合法配带或者未经交付的,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自持和隐藏枪支。但是,如果非法持有或者隐藏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或者抢夺的,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绝交出,不仅包括发现私藏枪支、弹药,还限制其交出,仍然抵制交出;还包括私人收藏者未被发现,但他们知道应该交出,但仍然隐瞒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有持有和私藏行为之一,构成犯罪。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禁止私人持有枪支、弹药,故意隐藏不交。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此未交出的,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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