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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条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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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等高档住宅以及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根据政府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合同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业主大会成立和决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容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乱贴乱画、室外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情况进行监督;(八)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污染、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排水等情况进行监督;(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十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锅炉等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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