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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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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北京初定于9月1日启动试点,其他地区将在准备充分后尽早试点;为确保税负公平性,各试点地区所涉行业将与上海基本保持一致。财政部已起草一份面向各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操作文件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区分批试点的启动时间,并为试点行业实施细节适用哪一文件提供索引,该意见稿即将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各试点地区征求意见,预计于8月发布。在此期间,各试点地区将加紧培训纳税人、安装增值税新系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整体来看,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曾表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内容就是这些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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