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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表决权是指为了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全通过股东会而行使的投票权,也称为股东的共益权,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的方案作出一定表示的权利,股东通过表决权实现其股东权利,支配公司、监督管理层和实现自身权益的目的。 关于表决权,中国公司法既规定了比例决,也包括人数决(一人一票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面的但书指的就是人数决,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决议可以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一人一票。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出资比例是指认缴出资比例。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约定为“已缴出资”的比例的话,那么优先适用。 通过上述对于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的详细讨论和解析,公司股东表决权主要的形式还是股东对于某项决议的投票,在股东大会上,参会的股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判断,来决定自己是否投这一赞成票。所有的股东投票以及议事方式,都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什么是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它是党内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组织应尊重、保护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表决权信托(voting t st)与表决权代理(proxy)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前者属于信托之一种,具备信托的基本特质;而后者则属于代理是一种。 第二,前者多以合同形式确立表决权信托关系;而后者则多依据授权行为或授权文件而成立表决权代理关系。 第三,前者的结构是一种信托关系,主要受《信托法》或《受托人法》等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后者的结构是一种代理关系,主要受《代理法》或《民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 第四,在表决权信托中,付诸信托的那部分股份已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表决权信托合同或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合意而行使支配权,受托人享有自由表决等诸多自主行使的权限;而在表决权代理中,本人(不同于信托的委托人,实为授权人)仍对持有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只是委托授权代理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自己行使表决权而已,代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本人的名义,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在表决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自由的撤销权,可随时撤销授权,从而终止代理关系;而在表决权信托中,信托一旦成立生效,委托人的地位就非常消极了,不得随意撤销信托。 第六,表决权代理的存续性较弱,代理人一旦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而在表决权信托中,由于信托具有非常强的存续性,不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辞任而终止,所以表决权信托关系能够非常稳定地存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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