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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实际接受遗产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只不过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或接受遗产,就已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实际上是两个继承连续发生,一并处理。 二、转继承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继承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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