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2、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限制条件。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