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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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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却极为审慎,存在一定的争议。通常情况下,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或其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等单位进行投案的情况。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多为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或发生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等报警而案发。所以,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情形极少。
关于醉驾没撞人怎么处罚,具体酒驾已入刑,只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虽然有最高法等三部门的《意见》,但今年5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则对《意见》进行了“微调”。其中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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