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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不能财产保全,只有在诉讼阶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
不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进入诉讼阶段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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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劳动仲裁部门是没有财产保全的职能,一般由法院来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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