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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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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本市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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