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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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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限的规定 1.公司解散的审批时限自接到申请解散文件之日起 15天内 2.公司自行解散的时限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批复 15天后 3.合并或分立决定的审批时限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 45天 4.特殊情况需要查清的合并或分立决定的审批时限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最长延期至 180天内 5.向债权人通知书的期限自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书之日起 10天内 登公告的期限自收到审批机关批准书之日起,在全国发行的省级报刊上连续公告 30天内至少3次 7.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修改承续方案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时限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90天内 8.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文件的时限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无异议 90天后 9.审批机关决定批准(不批准)合并分立的时自接到报送的相关文件之日起 30天内 10.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手续的时限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 30天内 11.向债权人、债务人发出债权人、债务人 变更的时限自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 12.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时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 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1.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2.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三.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应报送文件的规定: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解散破产的,员工工资在破产清算资产处置收入中优先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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