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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 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收养因为下列原因形成: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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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收养登记的撤消 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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